新闻稿
 

11-11-2005

 
 


刊登豁免付款公告 暂停投资者赔偿徵费

 
  证监会今天在政府宪报刊登根据《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徵费)规则》(该规则)第25(1)条订立的豁免付款公告,宣布任何人均无须就在2005年12月19日或之後进行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缴付投资者赔偿徵费。

该项暂停徵费安排将会维持有效,直至当投资者赔偿基金(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跌至低於10亿元时,证监会在将来某个日期根据该规则第26(1)条在政府宪报刊登的终止豁免公告予以终止为止。

根据该规则第2及第3部,投资者须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执行的证券交易按买卖双方各自0.002%的比率缴付投资者赔偿徵费,而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执行的期货交易的每方则须缴付每张合约0.5元(小型合约的徵费为每张合约0.1元)的投资者赔偿徵费。

《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徵费)(修订)规则》在2005年10月28日生效。该修订规则为暂停及恢复徵费的机制作出规定,订明当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超逾14亿元即可暂停投资者赔偿徵费,其後当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跌至低於10亿元时则可恢复该项徵费。

该项暂停及恢复徵费机制有助减低投资者须负担的交易成本,同时又可确保赔偿基金的资产维持於审慎水平之内。在2005年9月底,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是15亿9,000万元。证监会将会继续监察赔偿基金的金额,确保其能够配合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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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8 号公告

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徵费)规则
(第571章附属法例AB)


豁免付款公告

根据《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徵费)规则》( ' 规则 ' )第25条, 现公布任何人均无须根据该规则第2或3部就在2005年12月19日当日或之後,及将会根据该规则第26(1)条刊登及与本豁免付款公告有关的?止豁免公告指明的日期前的任何时间进行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而缴付徵费。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韦奕礼


20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