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天在政府憲報刊登根據《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徵費)規則》(該規則)第25(1)條訂立的豁免付款公告,宣布任何人均無須就在2005年12月19日或之後進行的證券或期貨合約買賣繳付投資者賠償徵費。
該項暫停徵費安排將會維持有效,直至當投資者賠償基金(賠償基金)的淨資產值跌至低於10億元時,證監會在將來某個日期根據該規則第26(1)條在政府憲報刊登的終止豁免公告予以終止為止。
根據該規則第2及第3部,投資者須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執行的證券交易按買賣雙方各自0.002%的比率繳付投資者賠償徵費,而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執行的期貨交易的每方則須繳付每張合約0.5元(小型合約的徵費為每張合約0.1元)的投資者賠償徵費。
《2005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徵費)(修訂)規則》在2005年10月28日生效。該修訂規則為暫停及恢復徵費的機制作出規定,訂明當賠償基金的淨資產值超逾14億元即可暫停投資者賠償徵費,其後當賠償基金的淨資產值跌至低於10億元時則可恢復該項徵費。
該項暫停及恢復徵費機制有助減低投資者須負擔的交易成本,同時又可確保賠償基金的資產維持於審慎水平之內。在2005年9月底,賠償基金的淨資產值是15億9,000萬元。證監會將會繼續監察賠償基金的金額,確保其能夠配合不斷變化的市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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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8 號公告
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徵費)規則
(第571章附屬法例AB)
根據《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徵費)規則》( ' 規則 ' )第25條, 現公布任何人均無須根據該規則第2或3部就在2005年12月19日當日或之後,及將會根據該規則第26(1)條刊登及與本豁免付款公告有關的?止豁免公告指明的日期前的任何時間進行的證券或期貨合約買賣而繳付徵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主席韋奕禮
200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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