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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申索通知
6-09-2006
大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者赔偿基金
根据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索)规则第3条刊登的公告
邀请有关人士就大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提出申索的公告
特此公告,相信本身可能已因大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大发”)违责
1
而蒙受损失的该公司合资格客户
2
现可提交申请要求投资者赔偿基金作出赔偿。
上述合资格客户可以邮递方式或亲临香港中环干诺道中八号遮打大厦八楼向证监会提交申索。有关申索必须采用指明的表格呈交,并必须在2006年12月6日或之前送达证监会。申索表格可从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www.hkicc.org.hk)下载,或在位於上址的证监会办事处索取。
申索表格必须妥为填写及签署,并连同表格上指明的文件一并呈交。在2006年12月6日之後提交的申索可能不予接纳。
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将於收到申索表格後七天内以邮递方式向申索人发送申索表格认收书。申索人如在七天内仍未收到申索表格认收书,应尽快与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作出跟进。
已向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提交赔偿申索的申索人无须再次呈交申索,但如仍未收到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所发的上述申索表格认收书,便应与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作出跟进。
向杜艾迪先生(Mr Edward Middleton)及麦宗永先生(即目前获高等法院委任为大发的共同管理人的人士)呈交申索表格或其他资料,不得视为呈交要求投资者赔偿基金作出赔偿的申索。申索人必须如上述般另行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进一步的详情及资料亦於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提供。
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
2006年9月6日
1
违责包括犯有违反信托丶亏空丶欺诈或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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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客户包括散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