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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申索通知
6-09-2006
大發証券(香港)有限公司
投資者賠償基金
根據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申索)規則第3條刊登的公告
邀請有關人士就大發証券(香港)有限公司提出申索的公告
特此公告,相信本身可能已因大發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大發”)違責
1
而蒙受損失的該公司合資格客戶
2
現可提交申請要求投資者賠償基金作出賠償。
上述合資格客戶可以郵遞方式或親臨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八號遮打大廈八樓向證監會提交申索。有關申索必須採用指明的表格呈交,並必須在2006年12月6日或之前送達證監會。申索表格可從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的網站(http://www.hkicc.org.hk)下載,或在位於上址的證監會辦事處索取。
申索表格必須妥為填寫及簽署,並連同表格上指明的文件一併呈交。在2006年12月6日之後提交的申索可能不予接納。
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將於收到申索表格後七天內以郵遞方式向申索人發送申索表格認收書。申索人如在七天內仍未收到申索表格認收書,應盡快與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作出跟進。
已向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提交賠償申索的申索人無須再次呈交申索,但如仍未收到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所發的上述申索表格認收書,便應與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作出跟進。
向杜艾迪先生(Mr Edward Middleton)及麥宗永先生(即目前獲高等法院委任為大發的共同管理人的人士)呈交申索表格或其他資料,不得視為呈交要求投資者賠償基金作出賠償的申索。申索人必須如上述般另行向證監會提交申請。
進一步的詳情及資料亦於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的網站上提供。
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
2006年9月6日
1
違責包括犯有違反信託、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
2
合資格客戶包括散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