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賠償基金簡介

《證券及期貨條例》於2003年4月1日生效,其中規定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賠償基金」)。賠償基金的成立目的是一旦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蒙受金錢損失,而這些違責事項是涉及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的話,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會從賠償基金中支付予投資者獲准申索的賠償。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違責事件,賠償基金亦涵蓋投資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營辦的證券市場交易及容許透過互聯互通安排下的北向通傳遞買賣指示的證券損失。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認可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為管理賠償基金運作及處理有關申索的機構。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需要就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在2003年4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違責事項,負責有關的接收、裁定及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