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的成立目的是處理向投資者賠償基金(「賠償基金」)提出的申索。我們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全資附屬公司。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香港的兩個投資者賠償制度由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聯交所賠償基金」)及商品交易所賠償基金(「商交所賠償基金」)提供。聯交所賠償基金及商交所賠償基金之前分別是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負責管理。聯交所賠償基金及商交所賠償基金是以每個中介人計算賠償金額。一旦發生違責事項,每名交易所參與者的所有投資者合共可以得到的賠償上限是$8,000,000港元;而每間期貨經紀行內所有投資者合共可以得到的賠償上限則是$2,000,000港元。
由2003年4月1日起,投資者賠償基金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成立,並取代了聯交所賠償基金及商交所賠償基金。投資者賠償基金現為單一的賠償基金,涵蓋交易所參與者及非交易所參與者,包括持牌中介人及認可財務機構的違責事項。賠償金額是以每名投資者計算。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違責事件,投資者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分別由150,000港元提高至$50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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