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違責事件,每名申索人就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證券交易,及在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及容許透過互聯互通安排下的北向通傳遞買賣指示的證券交易,因單項違責而可以得到的賠償總額由150,000港元提高至500,000港元;每名申索人就香港期貨交易所的期貨買賣,可以獲得的最高賠償上限亦由150,000港元提高至500,000港元。在2020年1月1日前發生的違責事件,每名申索人因單項違責可以獲得的最高賠償總額是15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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