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script
最新消息
27-04-2018
證監會建議優化投資者賠償制度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投資者賠償制度(註1)的優化建議展開為期
兩個月的諮詢
。
主要建議包括將就每項違責向每名投資者支付的賠償上限由150,000元提高至500,000元,並涵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的滬股通及深股通(註2)。
此外,證監會建議將暫停及恢復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的觸發水平分別由14億元及10億元提高至30億元及20億元(註3),但這建議不會影響現正暫停的徵費(註4)。
諮詢文件的另一項建議是,賦權證監會在延遲支付賠償可能會引起或加劇系統性關注的特殊情況下,作出中期賠償。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自上一次對投資者賠償制度作出正式檢視以來,香港市場已經歷重大的改變,因此我們有必要進行這些修訂。有關的優化建議將會為投資者及廣泛市場帶來裨益,並讓證監會能更有效地管理潛在的系統性風險。”
歡迎相關人士在2018年6月27日或之前,透過證監會網站(
www.sfc.hk
)或以電郵(
icfconsult@sfc.hk
)、郵寄或傳真(2521 7917)的方式將書面意見送交證監會。
備註:
投資者賠償制度自《證券及期貨條例》於2003年4月1日生效起實施。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一項市場互聯互通計劃,使雙方市場的投資者能就於彼此的市場上市的某些證券進行交易。請參閱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於
2014年4月10日
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發表的聯合公告,以及於
2016年8月16日
就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發表的聯合公告。
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資金來自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進行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的買方及賣方須繳付的交易徵費。暫停及恢復徵費機制於2005年的公眾諮詢後引入,容許在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資產淨值達至某些水平時,暫停及於其後恢復徵費。在這機制下,徵費自2005年12月19日起暫停至今。
投資者賠償基金現時的金額為大約23.6億元,有關建議將不會觸發恢復徵費。然而,若基金的金額跌至低於建議的20億元,便可能須恢復徵費。
(此最新消息節錄自證監會網站「新聞稿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