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申索通知
 

20-01-2015

 
 


佳堅證券有限公司

 
 

投資者賠償基金

根據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申索)規則
第3條刊登的公告

邀請有關人士就佳堅證券有限公司提出申索的公告


特此公告,相信本身可能已因佳堅證券有限公司違責1而蒙受與(i) 指明證券或期貨合約; 或 (ii) 有連繫資產2有關的損失的該公司合資格客戶3,現可提交申請要求投資者賠償基金作出賠償。

上述合資格客戶可以郵遞方式或親臨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二號長江集團中心三十五樓向證監會提交申索。有關申索必須採用指明的表格呈交,並必須在2015年4月20日或之前送達證監會。申索表格可從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的網站 (http://www.hkicc.org.hk) 下載,或在位於上址的證監會辦事處索取。

申索表格必須妥為填寫及簽署,並連同表格上指明的文件一併呈交。在2015年4月20日之後提交的申索可能不予接納。

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將於收到申索表格後七天內以郵遞方式向申索人發送申索表格認收書。申索人如在七天內仍未收到申索表格認收書,應盡快與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作出跟進。

已向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提交賠償申索的申索人無須再次呈交申索,但如仍未收到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所發的上述申索表格認收書,便應與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作出跟進。

進一步的詳情及資料亦於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的網站上提供。

                                                                                    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

1 "違責"包括犯有違反信託、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
2 "指明證券或期貨合約"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或期貨合約。“有連繫資產” 包括投資者存放於其在違責中介人開立的證券賬戶或期貨合約賬戶內與指明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購買、售賣、持有、質押、調整、行使或期滿有關的款項
3 "合資格客戶"包括散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