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随著《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於2003年4月1日实施,新的赔偿安排亦已生效。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是根据该条例第79(1)条成立及开始运作,并负责管理在该条例下成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

由2003年4月1日开始,投资者赔偿基金取代了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联交所赔偿基金」)及商品交易所赔偿基金(「商交所赔偿基金」)。联交所赔偿基金及商交所赔偿基金之前分别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只涵盖交易所参与者的违责行为。投资者赔偿基金现为单一的赔偿基金,涵盖交易所参与者及非交易所参与者,包括持牌中介人及认可财务机构的违责事项。

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负责就2003年4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违责事项,负责接收、裁定及支付向投资者赔偿基金提出的有效申索。